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不能辯認自己行爲是否有民事權利?
我國法律賦予了公民各種各樣的民事權利,這些權利是不容侵犯的。公民要爲自己的民事行爲負責,一旦有違法行爲,應受到法律制裁。但實踐中一些不能辯論自己行爲的公民在實施違法行爲時不必受到懲罰,那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不能辯認自己行爲的是否有民事權利?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不能辯認自己行爲的是否有民事權利?
不能辯認自己行爲的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享有民事權利。
2、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自己不能表達自己的想法,
3、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應該有監護人,由監護人代爲行使民事權利。
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包括兩種情況:
1、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2、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適用前款規定。
三、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侵權責任法》頒佈以後,關於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和監護人的責任有了新的規定,雖然在表面上的不同不是很大,但是其深層的價值觀變化還是很大的。新的條文如下:
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它一般包括8週歲以下的兒童以及精神病患者,這部分人由於生理上的原因無法辯認自己的行爲,因此他們在從事一些違法活動時不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這並不代表他們沒有民事權利,他們的民事權利由其監護人或代理人代爲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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