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有關民事主體行使權力的原則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根據《民法典》總則有關民事主體行使權力的原則是什麼?
民事權利的行使是指權利人爲實現自己的權利實施一定的行爲。權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實方式和法律方式兩種。事實方式,是指權利人通過事實行爲行使權利;法律方式是指權利人通過民事法律行爲行使權利。
權利行使應遵循以下兩項主要原則:
第一,自由行使原則。權利行使是權利人的自由,自應依當事人的意思決定,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正當行使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權利人應依權利的目的正當行使權利,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
二、民事權利的分類
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爲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爲財產權和人身權。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爲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爲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於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爲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範圍,民事權利可分爲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於一切人,即義務人爲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爲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於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爲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爲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係,民事權利可分爲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係,民事權利可分爲原權利與救濟權。
原權利爲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係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爲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係中的權利。
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爲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於專屬權。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財產權多爲非專屬權。
以上,就是關於根據《民法典》總則有關民事主體行使權力的原則是什麼的全部解答。民事權利的行使有兩種形式,分別是事實方式和法律方式,但是不管使用什麼樣的方式行使權力,都應該遵守其原則。我國總共將民事權利分爲六類,明確民事權利的具體內容,能夠使我們更好的行使屬於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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