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仲裁裁決的救濟包括什麼方式?
當事人如果對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裁決或申請人民法院不予執行該裁決等途徑來尋求救濟。
1.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撤銷仲裁裁決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依據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決仲裁裁決效力的司法監督活動。
我國《仲裁法》第58條規定,仲裁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
(2)裁決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6)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 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爲。
(7)人民法院認爲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的,應當予以撤銷。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在申請撤銷裁決時,應當向法院提交申請撤銷裁決申請書,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爲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2.申請執行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是指在申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之後,被執行人向法院證明該裁決存在着法律規定的某些情形,請求法院裁定不予執行該裁決,由法院裁定該裁決不具有執行力。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請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5)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 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自仲裁裁決書下達後,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被執行人居住地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於申請執行人來說一般情況下應當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管轄,但各高級人民法院有特別規定的,應按照各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通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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