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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和約定管轄一樣嗎?

一、級別管轄和約定管轄一樣嗎?

級別管轄和約定管轄一樣嗎?

並不一樣,級別管轄是規定由哪一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的法律規定,一般案件的一審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其餘極少部分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級別管轄是屬於審判管轄的一種,通常也被稱之爲“審級管轄”、“事務管轄”。是上級法院和下級法院對一審的權利的劃分和分工。主要是根據案件的惡劣程度和對社會造成的影響程度以及情節的輕重來確定。

約定管轄其實就是協議管轄,主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糾紛發生之前或者是發生之後,書面簽訂一個解決民事糾紛的管轄法院。法律對於雙方當事人所協議選擇的法院進行了一定的條件限制,需要約定與民事糾紛有實際爭議聯繫的法院的協議管轄才具有法律效力,如原告、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以及標的物所在地等。

二、法院級別管轄標準是什麼?

法院的級別管轄是要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爲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級別管轄和約定管轄不一樣,法院的管轄級別主要用於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基層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對於重大的涉外案件,需要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有重大影響的案子,要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