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別管轄是否優於專屬管轄?
一、級別管轄是否優於專屬管轄?
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效力不存在哪個更高的問題,管轄權是對不同案件設立的,所以沒有哪個管轄優於的說法。專屬管轄是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與其他法定管轄相比,專屬管轄具有優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專屬管轄是法院管轄獨有的制度,仲裁沒有專屬管轄。級別管轄是要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而專屬管轄有分爲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⒈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⒉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作業地法院管轄。
⒊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由價值大小來認定)管轄。
二、級別管轄的範圍是什麼?
1、基層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指縣級、不設區的市級、市轄區的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說,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或者說除了法律規定由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餘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臺地區的案件)。所謂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國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國人、涉及的財產在外國等。所謂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衆多或當事人分屬多國國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所謂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經濟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要是指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標的及標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響,如當事人是黨、政、軍界要員或代表等。在經濟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要是指訴訟標的金額較大、爭議的法律關係涉及到國家經濟政策的貫徹等類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目前這類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專利糾紛案件、商標侵權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海事法院與普通中級法院同級),其他法院不能管轄;專利糾紛案件只能由省級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青島、大連和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沒有管轄權。
3、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是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它認爲應當由自己審理的案件。所謂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是指在全國範圍內案件性質比較嚴重、案情特別複雜、影響重大的案件,這類案件爲數極少;所謂最高人民法院認爲因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認爲某一案件應當由其審理,不論該案屬於哪一級、哪一個法院管轄,它都有權將案件提上來自己審判,從而取得對案件的管轄權。這是法律賦予最高審判機關在管轄上的特殊權力。但應明確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爲第一審管轄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不能上訴。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認定情況,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應當對是否具備管轄權進行合法的認定,相關情況應當在受理時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發現不具備管轄權的,那麼在後期還需要進行移送管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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