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作出後不起訴的後果是什麼
一、訴前財產保全作出後不起訴的後果是什麼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訴前財產保全要注意的事項
第一,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是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這裏的情況緊急通常表現爲相關財產可能被轉移、轉讓、隱匿等,從而影響到債權的實現;
第二,訴前保全是在起訴前提起的保全,並且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
第三,對訴前保全有管轄權的法院有三個方向的選擇,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對此債權人需要注意;
第四,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應當提供擔保;
第五,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大家一定要注意,這裏用的是必須。
第六,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七,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保全財產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八,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保全僅是對訴訟前中發生"情況緊急"的財產進行保全,不是對爭議的所有財產進行保全,在作出保全裁定之後申請人又陸續提供的財產線索,原則上也不應再予以保全。事後提供線索的財產大多數都是爲達成最後執行標的額提供的,並無緊急情況發生。所以,申請人在申請時應當積極提供被申請人的財產線索,如果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法院是不能進行訴前財產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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