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田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一、租田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樣,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雙方當事人可以首先協商或者請求調解處理,如果協商不一致或者調解無效的,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方式來處理。
1、協商解決
合同當事人因合同事務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通過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二、土地租賃合同糾紛處理的注意事項包括什麼?
1、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案件的受理與管轄。
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發生的以土地使用權租賃爲標的的民事權益糾紛,均應作爲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審判庭或人民法院受理。
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在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中,協議選擇上述規定中的任意一個地方的人民法院爲解決合同爭議的管轄法院。
2、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
一般情況下,出租人與承租人發生糾紛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時限爲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計算。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如果當事人向對方(債務人)主張過權利,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或者當事人請求有關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原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反之,如果當事人(權利人)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後的3年內,未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超過3年以後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這時權利人就只享有訴權,而永遠喪失了勝訴權。
3、處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有利於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原則。
(2)依法保護合同的原則。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應當尊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政策,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應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以法律沒有規定爲由,否認合同的效力,不應予以支持。
(3)公平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土地使用權租賃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是本地人還是外地人,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其主體資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權租賃中的合法權益都應當公平地依法予以保護。
4、審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2)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要依照國家政策處理;
(3)法律、法規、政策都沒有規定的,應根據《民法典》的基本原則,結合具體案情,從有利於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有利於土地有償使用的原則出發,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處理。
租田糾紛屬於土地租賃糾紛中的一種類型,在處理土地租賃糾紛的時候,出租人和承租人都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以更好的證明自己的請求,其實最好的方式還是雙方之間協商處理,因爲協商更能體現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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