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別是什麼
一、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別是什麼?
1、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作爲其承擔民事責任的充分必要條件;而推定過錯責任仍以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作爲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或標準,因而它仍屬於過錯責任的範疇,是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一種特殊形式。
2、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思想,並不在於對“反社會性”行爲的制裁,而是對於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並以保險制度和損失分擔制度爲基礎來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因而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制裁不法行爲並預防不法行爲發生的作用,已失去了法律責任所固有的含義;而推定過錯責任的立法思想仍在於對加害行爲的非難,仍以過錯作爲確立責任的最終要件,民事責任仍有行爲人承擔,而不是通過保險制度等有社會分擔損失,因而推定過錯責任保持了民事責任教育和預防的作用。
3、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爲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無過錯而主張抗辯。由於無過錯責任並非絕對責任,行爲人也可基於法律規定的特別事由而主張抗辯,從大多數國家的立法和規定來看,一般只承認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過錯作爲其法定抗辯事由,而不承認受害人的一般過失和意外事件作爲其抗辯事由;而推定過錯責任,由於採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加害人只要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對加害人的抗辯事由沒有任何限制。
二、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適用什麼情形?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二)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三)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四)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爲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
(五)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六)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七)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八)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九)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十)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
(十一)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爲無過錯責任。
(十二)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爲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歸責原則,除此之外還有過錯責任原則,即能證明對方有過錯的才能追究侵權責任,絕大多數的侵權案件都適用於過錯責任原則。在處理侵權糾紛時,具體適用哪種歸責原則,要根據侵權行爲的具體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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