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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請執行在哪個法院?

一、若申請執行在哪個法院?

若申請執行在哪個法院?

申請強制執行,應該去一審法院,或者去被告財產所在地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二、申請強制執行的必備材料

1、執行申請書。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2、生效法律文書原件。

3、執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4、申請人不能親自到法院申請執行,需委託代理人代爲其申請執行的,應出具授權委託書。

5、法律文書的生效證明。屬本院判決、調解、裁定的,應由經辦法官或書記員簽字證明已經生效。

6、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清單。

將以上材料送到法院立案庭,執行立案窗口即可

三、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

(2)法院受理

(3)申請複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5)採取強制措施。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綜上所述,若當事人想要申請強制執行,必須進行法院的允許。且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一個是要在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十日之後,同時還要保證是在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限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

標籤:執行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