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仲裁裁決向哪個法院申請執行?
一、對仲裁裁決向哪個法院申請執行?
對仲裁裁決既可以向被執行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選擇被執行人的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我國對於申請仲裁裁決的執行有着較爲詳盡切合理的規定。執行,又叫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書、支付令、勞動仲裁裁決書、商事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等。這些法律文書生效後,義務人就應當按照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自動履行。如果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仲裁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不同類型的仲裁,在申請強制執行上規定不完全相同。強制執行階段,執行法官會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一般只會調查房產車輛和銀行賬戶,如果查不到財產,法官會通知申請人要求提供財產線索,申請人不提供的,法官會發中止強制執行的裁定書,之後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纔會恢復強制執行。
申請人在執行階段,應當積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法官調查的範圍很有限,申請人調查發現的財產線索,告知執行法官,執行案件才能儘早結案。
綜上,發起仲裁的理由不是因爲財產的糾紛就是因爲勞動的關係,如果當事人想要儘快將財產合法拿回的話就應該向正確的法院申請執行的幫助,一般出於方便會讓申請者到主體所在地或者所要執行的財產所在的地方法院申請相關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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