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申請應向哪個法院提出
發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涉外執行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製作的發生法律效力並有財產執行內容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案件,由製作該項法律文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管轄,即使該案經過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或者依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該案的執行仍由原來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涉外執行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先予執行和財產保全的裁定書,由製作該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機構製作的法律文書,包括裁決書和調解書的執行,由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涉外仲裁機構製作的法律文書的案件,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機關證明的債權文書的執行案件,由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執行案件可以由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轄,申請執行人可以選擇。如果當事人分別由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則由最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已經受理執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如果發現該案不屬本院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但確有異議,認爲本院也無管轄權而必須再次移送的,則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民事執行案件可以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上級人民法院認爲需要,有權執行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執行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執行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申請執行的,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一)執行標的額符合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受理範圍;
(二)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內;
被執行人、案外人對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申請不予執行的,負責執行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立案審查處理;執行案件已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於收到不予執行申請後三日內移送原執行法院另行立案審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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