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拆除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違建拆除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強制拆除的程序:
1、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爲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爲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的行政機關是:
(1)、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裏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2)、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也就是俗稱的城管,城管有沒有權利來管違章建築,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
(3)、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範圍是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2、調查。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
(2)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得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往往是不出示執法證件的。面對這種情形,建議被處罰的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並記錄下他們證件上的相關信息(比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編號等),這樣方便日後維權。
(3)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
3、決定。
(1)、告知,聽取陳述、申辯。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2)、聽證。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4、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總而言之,就算是違章建築,國家相關單位沒有經過立案調查,沒有確切的證據之前不能直接的指派相關工作人員去強制性的拆除。國家之所以不允許違章搭建,不僅是因爲這些違章建築物影響到了城市的市貌,最關鍵的是很多的違章建築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隱患,對過往的行人以及當事人自己來說都很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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