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的拆除程序是怎樣的?
一、社區拆除違建通知是怎樣的
拆除違章建築通知書:
你未經規劃部門批准,擅自搭建違章建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限你在日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改的將進行強制拆除。
收件人簽字:
年 月 日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爲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僞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二、違章建築的拆除程序
即便是違章建築,也需要嚴格按照一定的程序來拆除。那麼,違章建築的拆除的程序是怎樣的呢?
第一,立案。立案就是執法部門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爲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爲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
第二,調查程序。在調查中,應當注意的是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且調查人員在執法時需要主動出示證件。
第三,決定程序。首先是告知事實理由,並聽取陳述、申辯。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其次是聽證,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
第四,送達程序。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於房屋的拆除來講,是比較嚴重的處罰,是可以申請聽證的。而且如果對於處罰決定不服還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訴訟來救濟。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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