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程序是什麼
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程序是什麼?
1、調查取證
1)對羣衆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築,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狀況(每個成員的基本情況)、主要經濟來源,除修建的違法建築外,是否還有房屋,住房面積多大、違法建築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現場勘驗記錄。違法建築座落位置、面積、結構、修建時間。
4)調取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到房管部門查詢該建築的登記材料。
2、認定違法建築
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於違法建築的認定
3、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4、下達執法文書
5、強制拆除的審批
縣(區)規劃部門收集資料,按照案卷卷宗製作的相關要求,製作報批卷宗,然後按程序報批。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
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5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6、製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佈通告。
7、實施拆除
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作爲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到的部門予以配合。
沒有建築資質的單位所構建的建築物以及其他違規的建築物都屬於違法建築。雖然是違法建築,但對於違法建築的拆除也不能隨便拆除,均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也要遵循相關法規規定的程序來拆除。
二、違章建築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改變了建築物的使用功能。
2、未徵得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擴建的建築。
3、臨時建築,逾期未拆除的。
4、擅自改動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5、非法轉讓特區內已經城市化的居委會,或者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築。非法轉讓村民自用宅基地,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築。
6、在已經規劃爲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場所用地、公共綠化用地上建造的建築物。
7、雖爲農村自用宅基地,或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但是違反了當地的城市規劃,或者超過了當地政府的規定標準。
8、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建築物。
綜上所述,對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也是有法定流程的,規劃局不能直接拆除違法建築,在採取強拆措施之前都會先通知當事人,若當事人有爭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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