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物有缺陷出租人承擔責任嗎?
一、租賃物有缺陷出租人承擔責任嗎?
租賃物有缺陷出租人如果在沒有盡到提醒的義務的情況之下,需要承擔責任。在實踐中,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後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按照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所謂按照租賃物的性質是指按照租賃物本身的屬性,如客運汽車是用來運送旅客的,而不能用來運輸貨物。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換句話說,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賃物致其損壞的,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二、租賃合同違約如何賠償?
1、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房屋租賃違約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違約金來計算,定金和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不能重複計算。租房合同解除後,各種違約金的計算又因情況的不同二不同。
3、沒有規定房屋租賃違約金的標準,都是房屋租賃雙方自行約定違約金的數量,雙方認可就可以。約定的違約金高請求減少時;必須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也就是懸殊,比如實際損失只有一百元,但約定的違約金卻有幾千元。如果算“過分高於”,是法官的自由裁量範圍。
4、一般認爲,現行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於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通說認爲此種約定並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三、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租賃物本身存在缺陷,對於在進行租賃的時候是需要對於承租人進行提示。如果,在提示完畢之後仍然願意承租租賃戶,那麼由此而產生的一些責任承擔的話是由承租人自行負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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