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納稅擔保是否需要交納?
政府的所有工作中稅務的問題總是處於經常被公民覺得有侵害行爲的狀態,所以公民要求在稅務上行政複議的申請情況也是非常頻繁的,而有些公民會發現自己想要複議的時候卻被告知只有繳納擔保才能夠啓動,那麼,行政複議納稅擔保是否需要交納?
一、行政複議納稅擔保是否需要交納?
根據文件規定,需要先提供納稅擔保,再申請行政複議。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
(一)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爲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爲,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二)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複議的;
(四)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按照《稅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需要提供納稅擔保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納稅擔保人按照《稅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需要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抵押、質押方式,以其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納稅擔保人已經以其財產爲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擔保的,不再需要提供新的擔保。
《稅收徵管法》 第八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提示: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爲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爲。
納稅擔保人包括以保證方式爲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保證人和其他以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爲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第三人。
總而言之,那些需要在複議前繳納擔保的情況一般都是因爲公民在先前已經延期納稅導致出現了滯納金和誠信不佳的問題,所以只有必須有擔保的情況下政府才能夠爲這些公民啓動複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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