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社保補交一定需要繳納滯納金嗎?
一、福州社保補交一定需要繳納滯納金嗎?
1、福州社保補交不一定需要繳納滯納金,只有單位補繳的時候需要繳納滯納金。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單位爲職員繳納社保是一種法定義務,若是錯過了繳納時間不補繳,則會被強制繳納。
相關法律規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3、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企業爲員工補繳社保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下卸用人單位及職工相關參保信息導入本地《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
2、用人單位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錄入社保補繳明細。
3、用人單位補繳錄入完成,導出社保補繳報盤文件並打印出《社會保險補繳明細表》、《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情況表》各一式三份,加蓋單位公章。
4、職工在參保期間,因工作單位變動等原因中斷社會保險關係需補繳近三個月社會保險費時,用人單位可直接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報盤,並打印相關社保補繳明細表進行申報。
諸如《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範之中,明確規定了單位有給本單位職員繳納社保的義務。單位若是不履行此義務,後期單位不僅依舊需要履行繳納義務,而且還需要繳納支付社保滯納金、且還會被責令支付罰款的可能。
雖然在現行《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範之中,都規定了單位需要爲職員繳納社保,但是在現實生活之中,單位故意、或者是無意的錯過社保繳納的情形依舊時有發生。而單位爲職員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並不會由於其錯過了繳納時間而消失,故此單位後期需要辦理社保的補繳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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