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人身份劃分的標準是如何的
稅務行政複議3.1W
律師解析:增值稅納稅人身份劃分的標準:
一是年應稅銷售額,二是會計覈算水平。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爲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爲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此外只要小規模企業有會計、有賬冊,能夠正確計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並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年應稅銷售額不低於30萬元的可以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均可申請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開業滿一年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年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規定標準:
①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
②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2、新辦企業自開辦之日起一個月內,具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經稅務機關測算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可暫認定爲一般納稅人,暫認定期最長爲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滿12個月計算):
新辦企業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基本條件(實收資本500萬元人民幣)。法律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
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爲: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爲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
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爲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佔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一是年應稅銷售額,二是會計覈算水平。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爲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爲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此外只要小規模企業有會計、有賬冊,能夠正確計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並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年應稅銷售額不低於30萬元的可以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均可申請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開業滿一年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年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規定標準:
①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
②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2、新辦企業自開辦之日起一個月內,具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經稅務機關測算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可暫認定爲一般納稅人,暫認定期最長爲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滿12個月計算):
新辦企業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基本條件(實收資本500萬元人民幣)。法律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
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爲: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爲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
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爲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佔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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