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復議的前提條件包括什麼?
納稅人就涉稅爭議提起稅務行政複議,要先繳納稅款或提供納稅擔保,否則就會失去申請複議的資格。
《稅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將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納稅擔保作爲提起行政複議的前置條件,是出於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兼顧各方利益的綜合考慮。主要原因:
一是若不設定前置條件,納稅人可以就任意一筆稅款申請行政複議,勢必增加複議成本,降低稅收徵管效率,且不能保障國家稅款及時入庫。
二是即使按照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原則,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勢必導致執法成本增加,財政支出加大,從而間接加重納稅人的負擔。
三是站在納稅人角度看,確實需要行政複議的,納稅人可以積極採取措施完成該前置條件,並不會影響納稅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是對於特殊困難的納稅人,可以通過辦理保證、抵押、質押等方式來提供納稅擔保。
稅務行政複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爲前提。這是由行政複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救濟的目的所決定的。如果當事人認爲稅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稅務機關還沒有作出處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稅務行政複議。稅務行政複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稅務行政複議的重要條件之一。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通過行政複議這種形式獲得救濟。
稅務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一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稅務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及《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於大多數行政案件來說,當事人都可以選擇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此基礎上,兩個程序的銜接方面,稅務行政案件的適用還有其特殊性。
我國的各項規定也是維護了納稅人的各項權利,在不認同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爲後,我們是可以依法進行復議,如果大家有不清楚的地方,也可以諮詢有關的律師進行協助,因爲專業的人士在處理事項的時候是可以更好的保護我們的民事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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