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復議前置規定是什麼?
一、稅收復議前置規定是什麼?
複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稅務複議前置的情形主要是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不服的,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爲,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爲等,必須先經過行政複議程序後,仍有不同意見的,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複議前置的具體情形包括三種,如下: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此外還有:工傷保險案件(工傷保險條例53條:不服工傷認定結論);社會保險費的處罰案件(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25條);價格處罰案件(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16條);審計決定案件(審計法實施條例46條);商標專利案件等。
二、稅務行政複議規則?
《稅務行政複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公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稅務行政複議規則〉的決定》修正。該《規則》分總則、稅務行政複議機構和人員、稅務行政複議範圍、稅務行政複議管轄、稅務行政複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稅務行政複議申請、稅務行政複議受理、稅務行政複議證據、稅務行政複議審查和決定、稅務行政複議和解與調解、稅務行政複議指導和監督、附則12章105條。
在日常生活當中涉及到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在法律當中都有明確的說明,比如說如果是公民或者法人認爲行政機關具體行爲已經侵犯到一把所取得的土地或者是其他的自然資源所有權的需要,首先經過行政複議才能夠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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