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復議前繳稅是必須的嗎?
稅收復議前繳稅是必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1、納稅人因納稅爭議申請稅務行政複議,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得到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2、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做出的徵稅行爲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
3、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做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行政複議前按照有關規定必須繳納或解繳稅款及滯納金,在依次進行申請行政複議程序。同時納稅人必須得到稅務機關確認在兩個月之內提出行政複議,否則預期提出的要求將視以無效。
我國的行政複議的規定是十分的嚴格的,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爲不服的,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在必要的時候也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做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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