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一、逃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一)逃稅罪的主體要件
逃稅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和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二)逃稅罪的主觀要件
行爲人在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應當繳納稅款而故意逃避繳納稅款。因過失造成少繳或者不繳稅款的,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三)逃稅罪的客觀要件
行爲人爲逃避繳納稅款在客觀上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
所謂僞造帳證,是指仿照真帳簿、真憑證的式樣、內容,製造虛假的帳簿、憑證,並懷着欺詐的偷稅故意把它當着真的來使用(即以假充真,無中生有)的行爲。所謂變造帳證,是指用剪貼、挖補、拼湊等方法,改變帳簿、憑證上所記載的項目、數量、日期等內容,使本來正確的帳簿、憑證改變成錯誤的行爲。
所謂隱匿帳證,是指將帳簿、憑證隱蔽和藏匿起來,以逃避稅務機關查獲的行爲。
所謂擅自銷燬帳證,是指在帳簿、憑證法定保存期限內,未經稅務機關批准,自行銷燬帳簿、憑證的行爲。
所謂多列支出,是指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利潤所得數額等行爲。
所謂不列、少列收入,是指不將經營取得的應稅收入記入法定帳戶覈算,帳外經營;或者將應稅收入轉入其他非法定的帳戶等行爲。
所謂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是指拒不按照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通知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爲。
所謂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不依法如實申報其應稅項目、數量和應稅收入、所得等行爲。
(四)逃稅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
二、逃稅罪是不是真正不作爲犯罪
純正不作爲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規定的只能由不作爲構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義務爲構成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說,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行爲人的行爲但凡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不作爲犯罪的構成要件,都可根據法律的規定定罪量刑,因此,純正不作爲犯罪的成立必須以構成要件齊備爲前提。
而對於逃稅罪來講,不管行爲人採取何種手段,其最終行爲都是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納稅義務。所以逃稅罪屬於純正不作爲犯罪。
進行虛假納稅申報行爲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進行的。不進行納稅申 報一般也是故意的行爲,有時也存在過失的可能,對於確因疏忽而沒 有納稅申報,屬於漏稅,依法補繳即可,其行爲不構成犯罪。因此, 逃稅罪的的主觀要件一般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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