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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稅法可能會有哪些處罰?

一、違反稅法可能會有哪些處罰?

違反稅法可能會有哪些處罰?

1、稅收違法行爲

追究稅務行政相對人行政責任的稅收違法行爲可以歸納爲違反稅務管理和妨害稅款徵收兩大類。

(1)違反稅務管理。

違反稅務管理,包括不按規定辦理、使用稅務登記證,違反賬簿、憑證、賬號管理,不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違反發票管理,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非法印製、使用完稅憑證,阻撓稅務檢查,以及不按規定協助稅務工作。

不按規定辦理、使用稅務登記證,包括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註銷登記,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換證手續,未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僞造稅務登記證件。

不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是指未按規定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包括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非法印製、使用完稅憑證,包括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僞造完稅憑證。

阻撓稅務檢查,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稅務機關檢查。

(2)妨害稅款徵收。

妨害稅款徵收,包括逃避繳納稅款,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應扣未扣、應收不收稅款,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不申報納稅,逃避追繳欠稅,抗稅,騙稅,以及因違法行爲導致他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

逃避繳納稅款,是指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亦爲逃避繳納稅款。

因違法行爲導致他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包括爲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便利,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繳、少繳或騙取稅款;以及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

2、行政處罰

追究稅務行政相對人稅收違法行爲的行政責任,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稅務行政處罰主要有三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停止出口退稅權適用於騙稅行爲。享有出口退稅權的企業,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爲其辦理出口退稅。

二、稅務人員行政責任是什麼?

1、稅收違法違紀行爲。

根據稅收徵管法規定,追究稅務人員行政責任的稅收違法違紀行爲,包括擅改徵管範圍、入庫級次,不按規定查封、扣押,唆使、協助偷逃騙稅,受賄,不徵、少徵稅款,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打擊報復,違規預徵、緩徵或攤派,違規開、停徵稅或者減免、退補稅,未按規定迴避,未按規定保密,私分扣押、查封的物品。

擅改徵管範圍、入庫級次,是指稅務機關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稅收徵收管理範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

不按規定查封、扣押,是指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唆使、協助偷逃騙稅,是指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施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行爲。

受賄,是指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不徵、少徵稅款,是指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

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指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打擊報復,是指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爲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

違規預徵、緩徵或攤派,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違規開、停徵稅或者減免、退補稅,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徵、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

未按規定迴避,是指稅務人員在徵收稅款或者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未按照徵管法規定進行迴避。未按規定保密,是指未按徵管法規定爲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密。

私分扣押、查封的物品,是指稅務人員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2、行政處分。

稅務機關擅改徵管範圍、入庫級次的,《稅收徵管法》明確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稅務人員的其他稅收違法違紀行爲,則依法給予行爲人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綜上所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違反稅收徵管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稅務機關、稅務人員違反稅收徵管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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