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稅款滯納金怎麼算?
一、未繳稅款滯納金怎麼算?
(一)一般稅款
稅款滯納金是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不及時履行納稅義務而產生的連帶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與之相對應的是多繳稅款利息,《徵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二)未按期預繳稅款
根據舊《徵管法》第二十條及《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爲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作爲國家稅收行政主管部門的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法律賦予的權限,有權對有關預繳稅款的稅務處理問題制定解釋性文件,而且這個規定與現行《徵管法》、《企業所得稅法》並不牴觸,其合法性應是不容置疑的。
二、稅收滯納金的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滯納金的計算從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但有如下兩種特殊情況,需要我們注意:
(一)節假日的稅收滯納金規定
滯納金是與稅款連帶的,如果在確定應納稅款的納稅期限時,遇到了應該順延的節假日,則從順延期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但在稅款滯納期間內遇到節假日,不能從滯納天數中扣除節假日天數。
(二)企業所得稅的滯納期限
根據現行所得稅政策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由於企業所得稅的特殊性,實際工作中對於“預繳”和“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兩個期限難於把握,理解不一,所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明確規定,“對年度企業所得稅的檢查,宜在納稅人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之後進行。這種檢查(包括彙算清繳期間的檢查和彙算清繳結束後的檢查)查補的稅款,其滯納金應從彙算清繳結束的次日起計算加收,罰款及其他法律責任,應按徵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現行所得稅政策下,納稅人滯納企業所得稅,應從年度結束後那個年度的6月1日起開始加收滯納金。
但我國每一個公民都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如果是應該自己繳納的稅款,而在規定的納稅期間沒有繳納清楚,那麼噹噹事人繳納稅款截止日期的那一天開始算起,就會加收滯納金,而加收滯納金是按照當事人的滯納稅款那一天的每一天開始算起,都要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如果時間長,可能還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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