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訴訟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一、稅收訴訟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1、只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2、必須有根據認爲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它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等行爲或跡象;
3、必須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的期限之內;
4、必須在納稅人不肯或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情況下;
5、必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二、適用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有哪些?
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查處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長稅收保全期限的,應當逐級報請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一)案情複雜,在稅收保全期限內確實難以查明案件事實的;
(二)被查對象轉移、隱匿、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其他證據材料的;
(三)被查對象拒不提供相關情況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阻撓檢查的;
(四)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納稅人轉移、隱匿、損毀或者違法處置財產,從而導致稅款無法追繳的。
三、民事訴訟財產保全方式都有哪些?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3、法律准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者責令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實物擔保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於被申請人能夠正常經營。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請人的勞動收入、禁止被申請人作爲等等,也屬於財產保全的方式。
4、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和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稅收訴訟保全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纔可以申請,否則不符合條件是不能申請的,訴訟財產保全的方式有查封、凍結、法律上也允許被申請人提供其他的擔保方式,對不易保存的商品採取保全的措施可以由當事人自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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