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保全財產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法庭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這種案件的時候,是不會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爲轉移就影響庭審進程的。有可能在庭審的過程當中,被告方的家屬是有時間將相關財產進行轉移的。所以受害者如果認爲有必要並且也符合條件的話,可以申請法院對被告的財產保全。那麼,附帶民事訴訟保全財產的條件是什麼?
一、附帶民事訴訟保全財產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財產保全,與民事訴訟保全條件基本相同,但也有其特殊之處,應當進行嚴格的審查,一般應注意以下問題:
1、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訴訟請求必須具有具體的財產給付內容。如給付醫療費用、財產賠償金等。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爲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可能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或相關人員沒有主動賠償意願,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爲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爲;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有滅失可能,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財產保全應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作出。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不得再申請財產保全。
4、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5、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根據案件事實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以便在發生財產保全錯誤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
二、財產保全的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2、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也可責令當事人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轉讓、買賣。
3、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4、法律准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者責令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實物擔保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請人的勞動收入、禁止被申請人作爲等,也屬於財產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和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在附帶民事訴訟的過程當中保全財產需要滿足以上五個條件。比如,請求法院保全財產是有原因的,是在附帶民事訴訟的這一部分沒有做出判決之前,由受害者向法庭提出書面申請的。而且申請人還要有保證人,否則對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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