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工傷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認定爲工傷後,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的工傷賠償標準爲:
(一)醫療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三)交通費、食宿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四)康復治療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款,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輔助器具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由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六)停工留薪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
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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