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工傷認定時限的時間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並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後,應在24小時內告知經辦機構。工傷認定申請應由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法律依據】
《濟南市〈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當場或者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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