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庭審後多少天出裁決結果
一、勞動仲裁庭審後多少天出裁決結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仲裁從立案到結案是45天,特殊情況可由院長批准延長15天,因此一般開庭後沒有中止中斷情形的,45天可以出仲裁結果。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勞動仲裁自立案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複雜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主任批准,可延長15日;至於開庭多長時間有判決書,法律沒有規定。
二、勞動仲裁申請的時間是多久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也就是說,一旦錯過仲裁時效,權利人的勝訴權就被消滅,即喪失了請求仲裁委員會保護的權利。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1、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應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用人單位沒有爲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起算。
2、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的,應從其治療終結之日或傷殘等級評定之日起算。
3、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的,應從勞動爭議糾紛發生之日起算。
4、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返還訂立勞動合同時收取的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物)的,應從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算。
5、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6、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受理。“其他正當理由”包括下列情形:
①發生勞動者生病住院治療等意外情況的;
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勞動爭議進行協商或曾達成和解的;
③人民法院認爲可以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開庭仲裁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組織申請人,被申請人,委託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對發生糾紛的事實進行調查,對糾紛爭改的焦點和責任的承擔進行辯淪的程序。開庭仲裁可以通過擺事實,講道理,達到有益於澄清事實,明確責仟,公平,公正裁決的目的。如果當事人協議不開庭仲裁的,仲裁庭根據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證據材料進行書面審理作出裁決。開庭仲裁與不開庭仲裁只是審理糾紛的不同方式,不影響裁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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