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可以處理商業祕密侵權案嗎
勞動爭議仲裁委可以處理商業祕密侵權案嗎?我們知道勞動爭議仲裁委一般是審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那麼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商業祕密侵權產生了糾紛,此時仲裁委還有權進行處理嗎?詳細內容請閱讀由本站小編帶來的下文來了解。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5〉223號《關於調入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除此條款外,可以平等協商商定條款……對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非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內容,只要其與勞動爭議標的相關聯,勞動爭議仲裁委則應商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確認,並與勞動爭議標的一併統籌處理……”。
勞動保障部辦公廳勞社廳函〈1999〉69號《關於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祕密侵權問題的函》第二項規定:“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內容,由於勞動者不履行,造成用人單位商業祕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應當受理,並依據有關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國家科委國科發政字〈1997〉317號《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祕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第6項定:“……企事業單位可以與本單位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因業務上可能知悉技術祕密的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簽訂技術保密協議。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權對職工與用人單位間發生的商業祕密侵權案進行仲裁。
從上面規定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可以對商業祕密侵權糾紛進行處理的,但通常只限於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商業祕密侵權糾紛。更多商業祕密侵權方面的法律知識,你可以到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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