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上班時間外開會算加班麼?
這種情況,肯定算上班時間的。只要公司通知做任何事情,而且是佔用了個人的時間,都是計算爲上班時間的。休息時間開會並不違反《勞動法》,但開會同樣也是工作內容之一,休息時間開會就屬於加班,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費。如果用人單位佔用勞動者休息時間開會不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可以拒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佔用員工休息時間,而不是工作時間,嚴格來說肯定算是加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在我們的日常的工作生活當中,不可避免的會遇到用人單位要求我們加班的情況,此時我們應當注意和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必要的時候運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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