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更改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勞動合同是爲了保障勞動者的正常權利而必不可少的合同,如果勞動合同變更,必然會對僱傭者和勞動者帶來一定的利益變動,因此如果更改了勞動合同,就需要進行相應的賠償。那麼,我國法律規定更改勞動合同怎麼賠償?以下就是小編爲您整理的相關信息:
合同主體變更屬於重大事項改變,需要和員工協商,員工不同意續簽,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所以,主動離職的並不會支付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
1.年限計算標準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應該從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算起。續簽過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第一份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開始算起,即自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此外,根據規定,對於因分立、合併、合資人、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爲“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還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近“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而不是“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
去掉連續兩個字就變成累積,不再是連續了。這一變化說時《勞動合同法》在計算工作年限時已經不再侷限於“連續工作年限”了,即使勞動關係有中斷,也可合併計算工作年限。因些,企業在招聘的時候最好要詳細審查求職者是否曾在本企業工作過。
此外,還要注意,在我國法律中,“以上”、“以下”、“以內”、“屆滿”,一般包括本數;因此,工作時間剛好六個月的,經濟補償按照一年工資計算。
2.計算工資基數
勞動合同法簡化了工資的計算標準,規定工資是指勞動進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必須注意,這裏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具體規定可參照《工資總額組成規定》。有些企業以勞動者的所謂“最低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爲工資計算基數,這是不對的。
3. 針對高工資收入者的計算封頂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草綱目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身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注意,《勞動合同法》只是對高改者的經濟補償作了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的限制,對於普通勞動者是沒有限制的。只要勞動者月工資不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計算封頂。
4.個人所得稅
根據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5.與經濟補償金有關的過渡期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變更勞動合同是需要與勞動者進行協商的,如果協商不成或者勞動者選擇主動離職,那麼勞動合同的變更甚至更改勞動合同怎麼賠償這個問題也就是無從談起的了。如果確定了要進行賠償,具體的數額則要從工作年限、工資基數等各個方面來進行考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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