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爭議案件執行不繳費的條件
我們知道,在一個勞動糾紛的案件裁決後,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該裁決,那麼,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收取一定的執行費用。那申請勞動爭議案件執行不繳費的條件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將爲您進行說明。
一、減免申請執行費的條件
(一)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二)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孤兒或者農村"五保戶";
(三)系國家規定的優撫對象,生活困難的;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
(五)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爲繼的;
(六)爲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的;
(七)人民法院認爲可以減免申請執行費的其他情形。
二、怎麼申請免交執行費
免交申請執行費的措施只適用於經濟確有困難的自然人、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當事人申請減交、免交申請執行費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等書面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減免申請執行費的事實、理由和請求,並提供足以證明存在減免申請執行費情形的證據材料。
三、相關規定
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請執行費。執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時,執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請執行人預收申請執行費。執行法院按照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標的額,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出全案的申請執行費數額,並從首期已經執行的款項中收取,收取的申請執行費數額計算入應執行的標的金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併執行。
執行法院在對案件裁定中止、終結執行時,以執行到的執行款項爲基數,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標準計算出該案應當收取的申請執行費數額,對於多收取的申請執行費,及時退還給申請執行人。
需要裁定以物抵債而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執行法院按照以物抵債金額爲基數,計算應收取的申請執行費,並通知申請執行人限期交納。申請執行人不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情形而逾期不交納的,執行法院不下達以物抵債裁定。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提供的申請勞動爭議案件執行不繳費的條件,在申請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強制執行時,應繳納執行費用,但如果當事人符合減免申請執行費用的條件,可以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提交申減免申請,在該申請中對減免申請執行費用的原因進行說明,並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隨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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