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送達有哪幾種方式?
勞動仲裁文書的送達,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採取法定方式將仲裁法律文書及時、準確地送給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法律行爲。勞動仲裁文書的送達,既然是一種法律行爲。就必然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如仲裁調解書一經依法送達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因此,不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時送達的,都是錯誤的。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47至51條規定文書的送達有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送達。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方是企業或單位,又沒有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負責收件人簽收。仲裁文書送達後,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爲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即視爲送達的,稱爲留置送達。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效力。當事人因拒收裁決書,在法律規定的15日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將喪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力,而裁決書即產生法律效力。
(3)委託送達或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送達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代爲送達或通過郵局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日期
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天,即視爲送達。
仲裁調解書應當採取直接送達方式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應視爲當事人反悔。職工一方爲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的有關文書,可採用“佈告”形式公佈。
以上便是對勞動爭議仲裁送達有哪幾種方式的簡單介紹,相信通過本文大家對勞動仲裁的送達方式也有了一定的瞭解。當然對於僱傭者來說若是有自己的法律團隊則可以交給團隊去處理,而對於勞動者來說很少有自己的律師的情況,所以當勞動者遇到勞動糾紛的時候還是建議通過律師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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