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一次罰款500元合法嗎?
勞動者遲到早退屬於違反勞動紀律,在勞動者存在不按時上下班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有權對此類行爲進行一定管理,以維護用人單位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用人單位也有權在規章制度中對於遲到早退等行爲進行處罰,以兼顧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提高用人單位管理效益。規章制度要生效內容上必須合法合規;流程上必須通過民主程序;條件上必須向勞動者公示。
這並不是意味着用人單位可以任意對違紀行爲進行處罰,對於違紀如何處罰的規定也必須合理合法,避免用人單位以違紀的名義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此外,按照相關規定,單位所扣工資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並且扣減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法》中提到,企業與員工簽訂合同時,應將員工應遵守的規章,詳細而明確寫進合同。當員工違反規章制度時,企業可按合同中的規定,讓其繳納違約金,但這並不是罰款。
《勞動法》中沒規定能罰款,也沒有規定不能罰款,但不代表就能罰款。
目前,並無法律授權其可在內部規章制度內設定罰款的條款,也就是說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根本沒有對員工實施罰款的權利,用人單位該項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該條款爲無效條款。
用人單位對員工的罰款,只在以往政企不分的時候纔有法律依據,因爲當時企業多少有點行政機關的性質,但自從《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員工和用人單位地位更爲平等,用人單位根本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不論是以‘罰款’的名義,還是以‘扣工資’的名義,也不論是扣罰五百元,還是五十元、甚至五元,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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