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否能對員工罰款
一、用人單位可否能對員工罰款
沒有規定用人單位罰款的權利,但其他法律有規定,如果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該予以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勞動部在1994年12月6日發佈的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單位支付工資的時間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的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關於臨時和具體工作的工資支付,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8條的規定: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關於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的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三、單位未按時支付工資如何處罰
用人單位在工資分配方面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支付賠償金,並視情況進行處罰。
(一) 剋扣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補發並支付剋扣工資的100%的賠償金。
(二) 拖欠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發所欠工資,並視其欠付工資時間的長短,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欠付一個月以內、三個月以內、三個月以上分別支付所欠工資的20%、50%、100%的賠償金。
(三)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補發,並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工資100%的賠償金。
(四)違反以上規定逾期未改,以及拒發所欠工資和賠償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通知企業所在開戶銀行協助,對欠發工資和賠償金予以強制扣除;並區別責任大小,酌情對用人單位或責任者處以500~5000元的罰款。
實踐中,要是因爲員工的一些行爲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此時單位可以要求員工做出相應的賠償,但這裏的賠償並非是承擔違約責任,畢竟法律中規定員工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只有兩種。另外,用人單位也是無權對員工做出罰款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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