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能不能約定違約責任
一、勞動合同能不能約定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滿足哪些條件纔有效?
1、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主體資格。
作爲用人單位一方必須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等組織; 作爲勞動者一方,根據規定,必須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
2、 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 如法律規定, 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工, 不得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如果用人單位與未成年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從事上述工作, 勞動合同也是無效的。
3、勞動合同需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 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 任何一方採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三、勞動合同應該載明哪些基本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綜上,除了以上兩種情形外,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違約責任,比如合同中不涉及服務期,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提前離職就要支付違約金,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而且,即使約定了服務期,若公司在服務期內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也可以提前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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