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幫工是勞動合同裏的嗎?
一、無償幫工是勞動合同裏的嗎?
是屬於的;
義務幫工中幫工人不收取被幫工人報酬,幫工活動是無償的,是助人爲樂行爲,而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則存在着特定的經濟利益關係,勞動者爲用人單位創造利益並獲取報酬,是等價有償的商業行爲。適用法律:僱傭關係、勞務關係、幫工關係適用《民法》和《合同法》、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而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
二、義務幫工造成的損害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爲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14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從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行爲的,義務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致他人或者致己損害的,被幫工人不承擔因此而帶來的賠償責任。關鍵是如何來認定“明確拒絕”這一情節。對此,我國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這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的模糊性。筆者認爲認定是否“明確拒絕”幫工應結合被幫工人的意思表示、具體行爲、被幫工人與幫工人的人際關係、情感基礎等因素綜合考慮進行判斷。
三、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
1、主體不同。這是勞動合同和僱傭合同產生差別的根本原因。在這兩類合同中,提供勞動的一方(受僱人,也可以稱爲勞動者)都是自然人,在這一點上,兩者沒有差異。僱傭合同,法律對合同主體沒有特別限制,自然人、法人、合夥都可以作爲僱傭人;《勞動法》第2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僱傭人,即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2、形式不同。法律對僱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3、二者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作爲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爲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當然,勞動法的規定主要是半強行性規定,所謂半強行性規定,就是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條件可以高於國家規定的標準,但是不能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於勞動者的約定。
4、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僱傭合同作爲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僱傭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向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對仲裁機構進行選擇。
5、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合同是一類特別的僱傭合同,勞動法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無償的幫工就是雙方沒有任保的利益糾紛,但雙方可以用書面的形式來進行約定,只要合理合法就可以得到法律的認可,所以,勞動合同主要就是用來解決雙方勞動關係的,只要雙方遵守就不會產生大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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