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的地方有哪些?
一、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的地方有哪些?
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的地方有:二者的適用對象不同;二者的用工招聘方式不同;按合同期限特點分類不盡相同;保障性合同簽訂條件不盡相同;違約責任規定不盡相同;用人單位能夠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不盡相同;解除合同獲得補償的標準不盡相同;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不盡相同;二者的用工管理不同。
二、相關內容拓展
對於聘用合同,根據《辦法》第27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三)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四)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六)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七)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8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年度考覈或者聘期考覈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到新的崗位後考覈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或受聘人員不服從另行安排工作的。
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雖然都是用人單位與員工簽署的用工合同,但是在很多方面二者都是有所不同的,因此簽署合同時適用哪種類型就需要簽署哪個類型的合同,不能混爲一談。通常來說在日常的工作生活當中,勞動合同是比較常見也是範圍比較廣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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