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管轄的法院爲哪個法院?
一、當事人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管轄的法院爲哪個法院?
當事人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管轄的法院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該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應組成合議庭審理,並詢問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規定,人民法院對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實行報告制度,即有關中級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重新仲裁之前,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後,方可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當事人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應提出證據證明該裁決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涉外仲裁協議可大致分爲兩類:
(1)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在爭議發生之前,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所訂立的將有關合同爭議交付仲裁的條款。這是目前在涉外仲裁普遍採用的一種形式。仲裁機構一般都擬定有自己的示範仲裁條款,推薦給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採用。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示範仲裁條款爲:“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單獨訂立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書是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由當事人訂立的表示同意將爭議交付仲裁的一種專門協議。當事人在往來函電及其他有關文件中達成的將爭議交付仲裁的特別約定,如通過信件、電傳、電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系統達成的將爭議交付仲裁的協議,也屬這類仲裁協議。
二、仲裁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1)仲裁地點。
(2)仲裁組織形式。如雙方同意由臨時仲裁庭進行仲裁,應在仲裁中寫明其組成;如雙方同意提交某一常設仲裁機構仲裁,應在仲裁協議中寫明仲裁機構的名稱。
(3)提交仲裁的事項。
(4)仲裁適用的法律。
(5)裁決的效力。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涉外的仲裁裁決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如果說相關人員認爲這樣的一種涉外仲裁裁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完全是可以通過像當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來要求撤銷仲裁裁決。但是是需要組成合議庭審理並且詢問當事人,這是司法解釋當中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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