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有哪些差別?
與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有哪些差別?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合同和一般的勞動合同相比,並無明顯的差別。獲得勞動報酬是每一個勞動者應有的權利,殘疾人勞動者也不例外。殘疾人蔘加勞動,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及勞動合同的規定取得報酬。用人單位有義務依照法律的規定及勞動合同的規定向殘疾人勞動者支付報酬。因此,在工資方面,也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爲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在晉職、晉級、評定職稱、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殘疾人職工的實際情況,對殘疾人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培訓。
殘疾人員工與其他員工簽定的合同都是一樣啊,標註上該有的內容,例如: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就可以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與殘疾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與普通的合同相比並無明顯差異。在合同當中需要對雙方的權益做出明確的規定。與其他的普通員工相同殘疾人也應當受到同等的福利對待。在合同當中,由於殘疾勞動者實際情況的不同,單位還可以適時的進行上崗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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