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辦理失業該如何備案?
一、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辦理失業該如何備案?
解除勞動合同,辦理失業不需要去勞動局備案。領取失業救濟金需爲“非自願性”失業,即不是自己主動提出辭職。如果是個人主觀決定辭職,則不符合領條件。相關手續需要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天內辦理有效。馬上就去辦理過期了就辦理不了失業證了同時,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一般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公式爲: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
1、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三、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什麼?
(1)即時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提示:系刑事責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勞動教養。)
(2)預告解除
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並非自己主觀意願,辭職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可以領取失業金。在工作中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作爲賠償。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應當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爲代通知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後,單位要給員工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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