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公司很多核心的商業機密,包括銷售的產品在製造過程當中的核心技術等都是某些工作崗位人員一定會接觸到的,所以,對待這些職工公司肯定是會要求其簽訂一份書面的保密協議的,就是爲了防止公司的相關機密泄露給其他人,影響到公司的利益所得。那麼,勞動合同中的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中的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中,一般業務員並不需簽訂競業協議,但可以簽訂保密協議。
簽訂保密協議的人員並不受保密時間的限制,一旦泄露企業機密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簽訂競業協議人員限制時間最高爲離職後兩年,在限制時間內原服務單位需給予一定補償。
請注意,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是兩個概念,但一般在簽訂競業協議時會附帶簽訂保密協議。
二、單獨籤的保密協議依然有效
保密協議雖然從屬於勞動關係,但可以單獨訂立,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協議。保密協議是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保密協議雖然從屬於勞動關係,但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只是訂立了保密協議的,保密協議有效。保密協議具備勞動合同基本內容的,可以視爲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只是訂立了保密協議,且保密協議不具備勞動合同基本內容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年的,視爲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並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勞動者隨時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並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的,保密協議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應當繼續履行。
總體來說,勞動合同中的保密協議這其實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一般是針對公司當中的那些高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一些必須要保密的這部分職工,結合自己的工作崗位,有的時候公司讓自己簽訂保密協議,相信職工個人也是可以理解的。我們就算是不籤保密協議,也不能隨便的將企業的機密泄露給其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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