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辭職規定有哪些?
一、勞動者辭職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辭職可以領失業保險金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可見,因勞動者本人原因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因此,員工自己辭職不符合第2個條件“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也就意味着不能領取失業保險。"
對於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職員,若是想要離職,是需要將自己離職的想法告知用人單位的,不能在單位沒有同意辭職請求的情形下,擅自離職,否則勞動者可能會需要支付賠償金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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