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變更勞動合同變更方式是如何規定的?
一、關於變更勞動合同變更方式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變更勞動合同變更方式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時候口頭的變更,只要雙方達成一致了也能生效。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這一規定明確了變更勞動合同時應當採取的方式爲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由於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條件的變化和勞動者崗位需求的變化,變更勞動合同的情況不可避免。在勞動合同制度實行的過程中,有的用人單位就利用勞動合同的變更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些用人單位在變更勞動合同時,僅僅是口頭上講一下,而不在勞動合同文本上進行修改;或是雖然變更了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不把勞動合同文本交給勞動者自己保管,而是由用人單位集中保管。有的用人單位就借勞動者沒有合同文本和沒有保管勞動合同文本之機,擅自改動勞動合同的內容和條款。直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才發現用人單位作了手腳,侵害了其權益。這時,即使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也大多是以勞動合同的文本爲依據進行仲裁和判決,最終的結果是勞動者權益受侵害卻不能得到維護。
二、勞動合同變更的含義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爲。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原勞動合同的派生,是雙方已存在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的發展。
勞動時間的變化,職員薪資的變化,以及單位名稱的變化等,都有可能會使得變更勞動合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變化,並不會影響到對職員權益的保護,若是變更沒有得到職員的同意,那麼該變更是不會發生司法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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