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動崗位勞動合同多少條規定?
一、調動崗位勞動合同多少條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形勢,作出組織結構的調整,屬於法律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根據勞動者個人的情況,如果出現勞動者所在公司迫於市場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在這種情勢變更下,公司可與勞動者協商工作崗位的調整,即對勞動合同的約定進行變更。公司在與勞動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的義務。
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公司調崗安排,就意味着勞動者與公司不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一致。這時,公司有權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與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本人一個月的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應具有哪些條款?
(一)用工單位的名稱(全稱)、所有制性質、法人資格、註冊證件號碼;勞動者的姓名、勞動手冊及身份證號碼;
(二)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中應遵守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勞動紀律。包括考勤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安全文明生產製度、廠規廠紀,以及獎勵懲處辦法等;
(三)勞動者在生產或工作上應該達到的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
(四)合同期限、試用期限;
(五)企業的生產或工作條件。包括對勞動者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勞動防護用品、工作必須的勞動工具、工作環境等;
(六)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包括勞動者在合同期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養者、工傷、醫療等保險待遇等;
(七)勞動者的工種、職務或職稱;
(八)變更、解除、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和手續;
(九)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方式;
(十)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書上蓋法人公章或勞動合同專用章;法人代表或其合法代理人簽名蓋章;勞動者本人簽名蓋章;勞動合同鑑證機關的鑑證意見及蓋章;
(十一)雙方當事人認爲需要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其他事項。如住房、幼兒入托、子女入學等;
(十二)勞動合同生效的時間。
調動工作崗位主要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原來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可以簽署協議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名稱,法人的資質,姓名,勞動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勞動合同的期限,試用期的規定,員工的工作地點,工作的內容,工作的時間,工資的數額,支付方式,勞動保護,休息休假的權利,合同的終止條件,違約責任等都必須寫在勞動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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