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政處罰金額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一、單位行政處罰金額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行政機關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現就行政處罰聽證範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標準規定如下:
(一)、法律、法規、規章對某類違法行爲罰款沒有最高限額規定的,對非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爲處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爲處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罰款爲“較大數額罰款”;對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爲處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爲處1萬元(含1萬元)以上罰款爲“較大數額罰款”。
(二)、法律、法規、規章對某類違法行爲罰款有最高限額規定(含具體罰款金額和違法所得百分比、倍數規定)的,罰款數額超過最高限額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爲“較大數額罰款”。但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爲罰款數額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爲罰款數額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視爲“較大數額罰款”。
(三)、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行政處罰聽證範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行政機關確需擬定高於或者低於上述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應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佈30日後方可實施。
二、行政處罰法的執行程序有哪些步驟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的主要流程有: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行政處罰法律效力
1、公定力
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即對任何人都產生被推定爲合法有效且受到尊重的效力。
2、確定力
行政處罰決定的確定力是指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非依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亦稱不可變更力。行政處罰決定的確定力是已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存續併發生作用的保證。
3、強制力
行政處罰決定的強制力是指行政處罰決定不以被處罰當事人的意志爲轉移,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對被處罰當事人就具有拘束力,如果被處罰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執行力
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力是指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就具有使其內容得以完全實現的效力。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力主要表現爲行政機關有權要求被處罰當事人履行義務,包括要求被處罰當事人自行履行義務和強制當事人履行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行爲的時候,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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