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
所謂必備條款就是指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只有完全具備這種條款,勞動合同纔可依法成立。這種法定必備條款又分爲一般法定必備條款和特殊法定必備條款。
一般法定必備條款,是法律要求各種勞動合同都必須具備的條款。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是指當事人雙方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也就是勞動關係具有法律效力的日期。勞動合同期限分爲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合同期採取哪一種類型主要由雙方當事人商定。
工作內容。工作內容是針對勞動者而言的,是對勞動者設立的義務條款。工作內容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崗位、生產或工作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或應完成的任務。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針對用人單位而言的,是對用人單位設定的義務條款。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體明確。包括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方面的設施,設備和防護措施等。
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勞動者勞動的成果返還和履行勞動義務後必須享受的勞動權利。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報酬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勞動紀律。勞動合同一般不詳細列出勞動紀律的內容,只是表明勞動者同意接受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紀律。勞動紀律一般包括上下班紀律,工作時間紀律等。
合同終止條件。即關於勞動合同在法定終止條件之外的哪些條件下可以或應當終止的條款。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這裏所說的就是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的條件。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違反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由於自己的過失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按照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而承擔的行政、經濟責任或司法制裁。
特殊法定必備條款,是法律要求某種或某幾種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有的勞動合同由於自身的特殊性,立法中 特別要求其除了規定一般法定必備條款外,還必須規定一定的特有條款,例如,根據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中外合資企業勞動合同和私營企業勞動合同中應包括工時和休假條款。
勞動合同主要是爲了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的一份嫌疑,是屬於必須要簽訂的一份協議,而勞動合同的內容也有必備的條款是必須要進行填寫的,其他如果雙方有補充的協議,可以自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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