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規定地點可以嗎?
一、勞動合同不規定地點可以嗎
不可以的。公司需要提前告知勞動者工作地點,且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地點。這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地點等。而第17條第6項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的條款。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工作地點,而公司和勞動者對工作地點產生爭議的,原則上按照雙方有約定,按照約定;若沒有約定,按照實際履行情況來確定。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工作地點,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地點來認定。假如公司調整工作地點不具有合理事由的,勞動者不願意搬過去且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可以向公司索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公司如果有合理正當的事由,可以在於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有權單方面更變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在這個前提下,公司採取合理措施,如提供交通補助、班車後,不影響勞動者正常生活下,對工作地點進行變更。
二、勞動者簽訂合同的注意事項
1、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時,如果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並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單位在和當事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必須向勞動者告知工作地點。不能不予規定或者以全省爲範圍。並且在確認勞動地點之後不得隨意地進行更改。如果有需要的話應該和勞動者先行協商之後,勞動者同意並且有必要的話還得支付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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