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工資嗎?
一、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工資嗎?
入職未滿一個月,未籤勞動合同,是有權拿到工資的,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按照雙倍工資支付。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的作用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爲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爲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穩定勞動關係。
綜上所述,勞動者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按照雙倍工資的標準賠償,所以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因某些原因不能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與勞動者進行協商來解決合同簽訂的相關問題,並達成一致意見,如果勞動者堅持要簽訂合同的話必須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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